公司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司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全民事业编制在职职工,各附属医院事业编制在职职工(需由学校登记备案人员除外)由本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包括职工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和办理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等)。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㈡在国(境)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品行良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国(境)的;
㈢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㈤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
㈥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报教育部审批,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领取并填写《公司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一般职工由基层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㈢保卫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㈣对于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经由组织部审核并签属意见;对于涉密人员,经由保密办审核并签属意见;
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最终审核确定,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所需的证件和材料。
第四章 审查职责
第七条 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所填申请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此次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刑事、治安等问题的审查。
第九条组织部对负责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进行审查。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同时做好保密提醒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负责因私出国(境)审定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期限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审查职责对本单位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因公长期出国(境)的研修人员,出国一年后,其配偶可以申请出国(境)探亲,出国(境)期限控制在三个月以内;其他原因因私出国(境),出国(境)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个月以内。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旷工处理,并依据《公司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学校对下列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㈠现职处级领导干部;
㈡涉及国家秘密人员。
组织部、保密办将干部任免结果、保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二十条需登记备案人员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以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低报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前往目的地和往返时间。
第二十二条 需登记备案人员违规持有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具体要求按照《公司现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涉及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