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有关精神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现职处级干部(含组织员、纪检员、专员和按照处级干部管理的科研机构业务正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以及新办、补办、领用证件的审批。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事宜须按照其他有关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章 证件保管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将现职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信息向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报备,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条 备案人员须将本人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办、补办证件,应于领取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上交。
第五条 新提任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于任命后10日内上交。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不能及时上交的,须提交书面说明;30日内仍未找到的,本人须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注销后将注销手续交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证件办理
第七条 备案人员申请新办、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赴港澳签注时,须填写《公司因私出国人员审批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表),按照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并加盖公章,交由申请人员到长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或签注。
第四章 证件领用
第八条 处级干部领用证件,须填写《出国审批表-处级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表),按照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党委组织部领用证件。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因公事宜确需使用因私证件的(例如超过180天使用护照,超过30天使用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必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证件。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或办理签证使用完毕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处级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非假期期间,应在出国(境)或办理签证等事宜之前不超过10日内领用。假期期间使用可适当放宽领用提前时间。
第五章 证件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审批要求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和往返时间,不得伪造、变造申领事由。出发前如需变更行程、往返时间或申领事由,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出发后如遇特殊情况变更行程等情形,回国后应及时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新办、补办或领用证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送交之前如需再使用证件须重新履行领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对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要求使用证件,严禁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或违规做其他用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等事宜,须提供相关证明函件按照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违规持有、超期持有和违规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行为的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函询或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拒绝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隐瞒不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新办、补办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未按照规定期限送交组织部集中保管且未做说明报告;
(四)证件丢失未在指定期限注销且未做说明报告;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因私出国(境)使用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印发的《公司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办法》(公司党发〔2015〕13号)同时废止。